聊中医[2018] 24号
关于印发《聊城市中医医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规范救助基金的应用,更好地服务患者,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1]60号)和《聊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救助“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聊公通[2018]8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现印发各科室,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中医医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聊城市中医医院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实行省市两级筹集管理,统一政策,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一、救助基金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
二、救助基金垫付流程
对属于救助基金救助情形且需要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告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负责提交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的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在收到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后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进行材料审核:是否属于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和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说明理由。
三、我院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关涛 副院长
副组长:姚常伟 院长助理、医务科长
成 员:杨永忻、戴保玲、王菲菲、白石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设立在医务科,由杨永忻兼职负责沟通、联络、协调及申报等工作。
(二)开辟道路事故伤员救治绿色通道,对交通事故伤员进行及时救治。对于符合救助标准的伤员,立即启动绿色通道,采取垫付抢救费或挂账的形式,进行伤员的抢救。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患者病历资料的复印、收集、患者及监护人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收集等工作。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病历资料的审核,杜绝过度治疗、过度检查。向市卫生计生委提交资料,经审核盖章后,将申报资料提交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四)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材料并决定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通知医院财务科及时将垫付资金打入患者住院账户。
(五)组织院前急救、重症监护等部门医护人员的培训,保证医护人员了解掌握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相关规定。
(六)强化保密观念,注意保护案件侦破及患者隐私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