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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新医师法颁布 新增八大亮点解读
时间:2022-03-15 |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于2021年8月2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1日施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废止。新通过的《医师法》共计7章67条,新增“保障措施”章节和19个条例。《医师法》突出强调保障医师合法权益,体现了国家对医师权益的重视和医师职业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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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明确提出弘扬医师崇高职业精神

 

  2016年8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高度赞扬广大卫生与健康工作者“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医师法》将“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写入法条,是对广大医务工作者护佑人民生命健康的职业要求,也是对医师伟大品格、勇担使命、忠职尽责的真实写照。

 

  二、明确规定中国医师节

 

  《医师法》将每年8月19日设为中国医师节,在全社会营造尊医重医的良好氛围,提高医师的社会地位,彰显医师职业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体现医师职业的重要性。

 

  三、加强对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保护

 

  《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医师法》规定,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维护医师执业环境。

 

  四、明确医师紧急救助行为和责任豁免原则

 

  《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立法既维护了需要紧急救助的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又鼓励了医师救助他人的积极性,这也是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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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明确超说明书用药并将诊疗指南和循证医学纳入法条

 

  《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本条赋予了医师更多的诊疗自主权,有利于医师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积极研究、探索并应用新的医疗技术,提高治疗水平。

 

  六、首次提出“终身禁业”制度

 

  《医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七、明确医师应服从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的调遣

 

  《医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师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医师应当服从调遣。

 

  八、明确促进中医发展、中西医互学和中西医结合制度

 

  《医师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经考核、考试合格,可以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第十四条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采用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采用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免责声明:图片来源于中国医师协会】

图文|张   哲(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