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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保人员住院期间 外购药品、耗材有关的通知
时间:2020-12-18 | 阅读:

           为保障参保人员正常医疗需求和切身利益,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聊医保中心字[2019]12号《关于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外购药品、耗材有关的通知》现就我院患者住院期间外购药品、耗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住院患者在住院期间,临床治疗确需使用,且医院无库存,需院外配购的药品、耗材费用。

二、外购药品使用

(一)主治医生要严格把握外购药品、耗材使用指征,使用前由主治医生向参保患者(家属)说明情况,征得参保患者(家属)同意.

(二)主治医生填写《聊城市职工(居民)住院期间外购药品、耗材申报表》一式二份,参保患者(家属)、科主任签字,住院科室交医院医保办审批盖章,一份交参保患者报销使用。一份医院医保办留存。

(三)主治医生开具外配处方,交参保患着(家属)前往其他医保定点医院或药店购买药品、耗材,费用由患者先行垫付,主治医生在医嘱单、病程记录、出院小结中应如实记录外购药品,耗材使用情况。

三、外购药品报销

参保患者(家属)购买药品、耗材后,于出院前将外购药品(耗材)发票原件、外购药品(耗材)处方原件、《聊城市职工(居民)住院期间外购药品、耗材中报表》原件交医院医保办办理报销手续,出院时外购药品、耗材费用统一纳入住院总费用,按规定进行报销。

四、相关要求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应配合医院管理合理治疗、按相关规定自行外购药品、耗材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主治医生不得指定患者购买药品、耗材的药品经销企业(含医院自费药房、自办药店》或其他医疗机构,并应告知患者外购药品、耗材必须从正规的定点医疗机构或正规的药品经销企业购买,提醒患者索要和留存有效购销凭证。

 

 

 

     医保科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