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待遇:参保人患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并经批准的,可享受以下医疗待遇:1)用于治疗批准的病种及并发症、合并症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可予报销。2)门诊慢性病患者住院治疗时,免收起付标准。
(二)病种范围:
1)恶性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 2)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4)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5)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 6)哮喘(年住院三年以上)
7)帕金森综合症 8)股骨头坏死
9)重型肝炎、肝硬化 10)慢性肾炎、紫癜肾
11)强直性脊柱炎 12)冠心病
13)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14)白血病
15)糖尿病(并感染或心,肾,肝,神经并发之一)
16)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肺,肾,肝,神经并发之一)
17)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18)脑血管病(脑出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
19)高血压病3级(心,脑,肾并发之一)
20)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三)申办手续:填写《聊城市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疗审查表》,携带近三年门诊病历原件、近期住院的出院记录或病历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进行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申请者所申请的病种,组织医疗专家组进行评审。经评审批准的,到市医疗保险处领取《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特殊疾病门诊专用病历》和《特殊疾病门诊专用处方薄》,并核定所审批的病种用药范围。
(四)就医购药:持《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特殊疾病门诊专用病历》和《特殊疾病门诊专用处方薄》到聊城市人民医院二分院劳动保障慢性病门诊就医、治疗、购药。劳动保障慢性病门诊没有的药品需外购的、或需要到定点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的,要经市医疗保险处核准。
(五)医药费用报销:1)在劳动保障慢性病门诊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通过计算机网络即时结算,免收起付标准,按一级医院报销比例结算,个人只需支付自负部分的费用。
2)在劳动保障慢性病门诊以外发生的、经过核准的医药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垫付费用超过5000元的,可在每月上旬持有效医药费用单据到市医疗保险处审核报销。不足5000元的,按照市医疗保险处规定的时间按《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编号顺序依次报销。
3)在申报门诊慢性病之后、审批之前期间的医药费,只报销在劳动保障慢性病门诊发生的费用。
(六)年审:携带《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特殊疾病门诊专用病历》、《特殊疾病门诊专用处方薄》以及一年来所有检查治疗资料(期间住院的,带病历复印件或出院记录)送市医疗保险处特殊医疗管理科。按照市医疗保险处规定的年审时间及顺序,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视为自动放弃,将终止其门诊慢性病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