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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医疗保险住院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7-06-10 | 阅读: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辖区各定点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院服务行为和参保人就医行为,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现对加强医疗保险住院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意外伤害”住院的管理
  (一)“意外伤害”的范围:外伤、骨折、有毒气体中毒、食物中毒、溺水、电击等因意外造成伤害需住院治疗的。
  (二)对发生意外伤害的参保人住院,首诊医师必须在病历上如实填写意外伤害发生时间、地点及原因。
  (三)患者住院后,各定点医院医保办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查核对相关信息,填写意外伤害调查表,调查人要在调查表上填写调查日期并签字。(见附件)
  (四)医保办要及时录入患者住院信息,在附说明信息框内简明录入外伤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原因后,要及时按“意外伤害”病种上传。一级医院要在当天即时传送,二级医院不得超过2天,三级医院不得超过3天。
  (五)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对定点医院医保办调查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不能按上述要求操作的,作扣款或扣分处理。对病历上无发生时间、地点及原因的,扣除首诊医师的考核分值,屡次违犯的,取消定岗医师资格。医保办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不按要求调查或上传信息的,扣除医院考核分值;对认真负责、管理规范的,定点医院可对医疗费用较高的提出申请,据实结算。
  二、《医疗保险证》的管理
  定点医院应在参保人办理出院手续时,及时将《医疗保险证》归还本人,不得将已出院或未住院病人的《医疗保险证》留在本院。对利用《医疗保险证》采取欺诈手段套取医保基金的,将按照医保政策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患者出院时应及时将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归还,对未归还的《医疗保险证》,一经发现,医保经办机构作收缴处理,暂停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
  三、病房及床位的信息管理
  定点医院要向医保处提供电子版本院住院床位具体分布信息及收费标准。录入患者医保住院信息时,必须准确录入所住病区及床位号,床位有变动的要及时在医保结算系统中变更。上传的病房及床位与实际不符的,超过两次视为挂床,按考核标准及协议规定处理。
  四、医院内部信息系统中药品、诊疗项目等首负比例的维护
  定点医院要在本院信息系统中,要对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信息逐条维护医保首先自负比例,提供给患者的医疗费用每日清单及汇总明细清单有首先自付比例标记,标明“0%”、“5%”、“10%”、“15%”、“20%”、“100%”等。此项工作要在20119月底前完成。
五、医疗费用凭单的传送

  定点医院要及时上传参保人住院医疗费详细凭单。一级医院要每天即时上传,二级医院上传最多不得超过2天,三级医院最多不得超过3天。不按规定传送的,按违规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