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提高聊城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待遇的通知聊人社发[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开发区管委政工部,市直各有关部门、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2011年山东省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鲁社保发[2011]1号)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聊政办发[2011]4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方便患者就医,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对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等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根据聊城市2010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8万元,未成年居民为12万元。
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调整后,参保职工住院期间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各定点医院结算时支付比例如下:
城镇职工统筹基金及救助金支付分档情况
档次 分档区间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1 起付标准—20000 87% 90% 85% 88% 80% 83%
2 20000.01—50000 89% 92% 87% 90% 82% 85%
3 50000.01—70000 91% 94% 89% 92% 84% 87%
4 70000.01—250000 90% 90% 90% 90% 90% 90%
5 250000.01— 35% 35% 35% 35% 35% 35%
三、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调整后,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各定点医院结算时支付比例如下:
成年居民统筹基金支付分档情况
档次 分档区间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1 起付标准—30000.00 65% 60% 55%
2 30000.01—80000.00 70% 65% 60%
未成年居民统筹基金支付分档情况
档次 分档区间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1 起付标准—30000.00 75% 70% 65%
2 30000.01—120000.00 80% 75% 70%
四、调整职工医保慢性病门诊治疗基金支付比例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的支付比例为85%,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为90%。
在聊城市辖区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用,按上述标准执行;符合规定的药品及治疗费用,支付比例比在本市降低5%。
五、本次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临清市、茌平县、东阿县和冠县,按以上标准执行;未纳入市级统筹的县可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