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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7-06-10 | 阅读:

   聊人社发[2017]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开发区政工部、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职工就医负担,参考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对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一、二、三级医院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300元、600元、1000元。

  (二)住院支付比例。参保职工(含在职、退休)在各级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适当提高,具体如下:

  档次

  分档区间(元)

  1、 起付标准—30000 一级医院 90% 二级医院88% 三级医院83%

  2、 起付标准30000.01—60000 一级医院92% 二级医院90% 三级医院85%

  3、 起付标准60000.01— 一级医院95% 二级医院93% 三级医院88%

  (三)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7万元调整为10万元。

  (四)免责期。单位新增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自首次缴费或补缴之日起,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免责期调整为3个月,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免责期调整为6个月。

  二、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缴纳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缴纳标准。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缴纳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元(其中单位10元,个人5元)。参保单位在年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次性缴清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全年的大额医疗救助金。

  (二)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调整为20万元,支付比例9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30万元,30万元以上部分,由医保、个人各承担70%、30%,上不封顶。

  本通知自2017年3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截至2022年3月8日。

  2017年3月9日